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应你单位申请,本机关于2007年9月26日依法为你单位海港区“在水一方”住宅小区项目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秦房拆许字(2007)第08号],拆迁期限为2007年9月26日至2008年9月25日。后经你单位申请拆迁延期,本机关已依法批准该项目拆迁延期至2010年9月25日。
2010年9月10日,你单位再次递交了延长该项目拆迁期限的申请。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延长海港区“在水一方”住宅小区项目拆迁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长,延长期限为一年,即自2010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25日。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