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本机关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号)等有关规定, 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许可。其中秦皇岛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符合暂定资质的法定条件及标准,同意核定为暂定资质;秦皇岛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无有效经营业绩,同意延长暂定资质有效期;秦皇岛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四级资质的法定条件及标准,同意核定四级资质。同时注销秦皇岛市龙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现予公告
附件:《准予许可和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