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价费字〔2009〕135号
秦皇岛市物价局
转发《关于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核发
公示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各有关医疗单位: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核发公示的通知》(冀价管[2009]8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本次未予公示的大型医用设备,均属未取得河北省物价局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的设备,在向患者提供相关检查治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的通知》(冀价管字[2008]45号)要求,各级医疗机构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落实一机一证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卫生厅核定的指导价格,同时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悬挂《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